法学论文
前后相隔一分钟 事故责任竟不同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3日
某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做出了两份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此引发庭审时双方对责任承担的争辩。6月2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为此交通事故实际上是两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前后仅相差一分钟,而本案诉请的纠纷只是其中一个,另外一个因未起诉,与本案无关。
2012年8月3日6时45分许,被告张新民驾驶小轿车沿上吉线由东往西行驶,驶至上吉线136km+420m处为避让一行人,借用左侧车道时妨碍原告袁立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正常行驶,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第A号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张新民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袁立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当日6时46分许,案外人肖元方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祝小明沿上吉线由东往西行驶,驶至上吉线136km+420m处超车时与被告张新民驾驶的小轿车相刮,造成肖元方及摩托车乘客祝小明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第B号事故责任书认定,肖元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
张新民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祝小明不负事故责任。经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未发现原告袁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其他车辆接触痕迹。另查明被告张新民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不是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只能作出一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队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误。由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还涉及到另外两个受害者肖元方、祝小明,原告袁立和肖元方、祝小明医药费共计58023.71元,三人应在交强险医药费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起事故发生时间很接近,只有一分钟,但时间上毕竟有先后,交警大队作出的第A号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第B号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交通事故而作出的两份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第A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袁立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新民负事故主要责任;第B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案外人肖元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新民负事故次要责任,祝小明不负事故责任。张新民在两个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不同。而本案的诉争事故当事人为第A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第B号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因肖元方、祝小明未起诉,与本案无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法院依法对第A号事故责任书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予以确认。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中还涉及到另外两个受害者肖元方、祝小明,医药费应由三人按比例分配,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