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不得力的原因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2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已有一年八个月有余,在遏制非法拆迁和规范强制拆迁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条例》给老百姓壮了胆,给蠢蠢欲动的想非法拆迁的人设了卡。但总体上给我们的印象在这一年八个月的时间内,《条例》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理想。《条例》的规定在很多的地区的地方政府机关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仍旧我行我素,而他们的上级政府亦不按《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据我了解,当前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政机关甚至没有强制执法权的乡镇政府,还有属于村民组织的村委会,却乱搞强制拆迁。
依《条例》规定,强制拆迁只能有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都不能抛开法院自行决定强制拆迁。而眼下,在各地仍有不少的地方政府部门自行决定强制拆迁。在北京等地还有不少乡镇政府自己决定强制拆迁的,笔者在不少地方还见到村委会自行搞强制拆迁的,笔者在代理案件中经常见到这类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下达的强制拆迁决定。
二.市县政府给老百姓玩“捉迷藏”。这个比喻是这样的意思:依照《条例》规定,市县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工作,该部门承担在征收拆迁中的法律责任。可是在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并未确定组织实施的征收部门,就是确定了也未予公布,老百姓根本找不到这个部门,发生拆迁补偿纠纷,原告往往是被拆迁人,被告是开发商。还有不少的地方乡镇政府充当组织实施的领导部门。这些违法现象带来的后果是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应有的行政权力的保障而且反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
三.停水停电是某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拆迁方式。虽然《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采取停水停电等暴力手段拆迁,但各地不少企业像工厂、饭店、养鱼场,也有住宅,在拆迁中遭到停水停电。还有的地方被停水停电的老百姓打110报警,公安局的警察不出警,说这不是他们管辖的事项。
为什么《条例》贯彻实施很不得力,原因是阻力来自政府。据我观察,《条例》不像《刑法》、《道路交通法》等这类法律易于贯彻,原因是像刑法中规定的盗窃、故意伤害打击的对象好像是专门对着无职无权的百姓的,贯彻起来是顺茬,而《条例》约束的对象就不同了,地方政府本能的抵触。就像近期全国50个城市房价又上涨房价一样,谁造成的?责任就在地方政府,板子打在谁身上都不合适。下级政府乱来,上级机关不管是《条例》贯彻不得力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