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灭火现场结冰出事故 消防队公路局均应承责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5日
某消防支队灭火后,路面出现大量积水,负责该区域的某公路分局亦未对路面进行清理或摆放警示标识,导致积水结冰,致使王某驾车行至该冰面时失控驶入逆行车道,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日前,王某将该消防支队所属某公司和该公路分局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2年1月的一天,北京市房山区某路段发生了一起车辆自燃事故,房山某消防支队(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进行灭火,灭火中遗撒在路面上的水在火情解除后结冰。当日,王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该结冰路段时失控驶入逆行车道,与对面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对方受伤。此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确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赔偿完对方损失后,以该消防支队所属公司、该公路分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事故给双方车辆及对方人身造成的损失。
原告王某认为,消防支队造成路面积水结冰,公路分局未尽法定职责及时对路面进行清理维护的行为,均直接导致了两车相撞事故的发生,给他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13.6万余元,二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消防支队所属公司辩称,消防支队只负责灭火,不负责清理现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路分局辩称,此事故是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事故责任认定确定的是原告王某单方责任事故,导致此事故的原因是王某驾驶不当,原告认为公路局是管理义务机关,要求公路局承担责任缺少证据支持,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消防支队在道路上实施灭火遗撒的水未及时清除,导致路面的积水结冰,妨害了道路的正常通行,王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与道路结冰有一定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害后果,该消防支队所属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路分局作为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认定其具有驾驶车辆处理不当,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王某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王某要求公路分局和消防支队所属某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后,法院酌情确定了王某、公路分局和消防支队所属某公司承担的赔偿比例,判决公路分局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5万元,消防支队所属公司赔偿王某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