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超高货车挂断超低电缆 致人死亡线主也赔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7日
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罗某被横跨马路的电缆线挂倒在地并当场死亡。罗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现场架设电缆线的联通、电信、广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公司承担民事赔偿30万余元。2013年7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电信、联通、广电三公司各赔偿原告损失23599.3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27日20时25分许,曾某驾驶违章超高(限高4米)装载升降钢架的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樟山镇罗家村路段时将公路上方由电信、联通、广电公司跨公路架设的低于规范高度通信电缆挂断后驶离现场,此时恰遇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罗某行驶至此并被挂断的电缆线挂倒在地,造成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罗某家属即本案原告造成损失合计252595.9元。事故发生后,曾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款111000元,曾某为求谅解与原告达成谅解协议并依协议向原告赔款108000元。原告现诉请判令架设电缆线的三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三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已经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了结,原告已从曾某和保险公司处得到充分赔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及民法补偿原则,原告不能得到双份赔偿,故不应再主张其他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曾某违章超高装载及被告三公司低于规范高度架设电缆的混合过错所致,被告三公司作为共同侵权方,应与曾某各半承担原告除交强险111000元外的经济损失141595.9元。曾某为求原告谅解,按谅解协议支付的具有从轻处罚性质且超出单纯从侵权角度认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部分,不能作为三公司就该超出部分的法定免责事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