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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2日

A镇政府为实施“亮灯形象工程”的需要,决定对该镇花园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进行成片改造,拓宽道路,对沿街不符合坡行建筑进行征收。经镇政府决定下达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以镇政府无权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为由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本案中镇政府为了形象工程需要做出征收与补偿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