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为千元报酬帮助拐卖婴儿 男子获刑6年罚5千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22日
在现实社会中,总会有一些得不偿失的事情,但却有一些见利忘义、不计后果之人为了区区蝇头小利而自造苦酒自己饮。8月13日,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获悉,为了1000元报酬,便帮助他人贩卖婴儿的被告人曹XX,被方城县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48岁的被告人曹XX是河南省汝州市农民。经方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XX与其同村村民李XX(另案处理)均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以收废品为生,2011年12月3日,李XX在富源县小街高速路口交给曹XX一男一女两名来历不明的未满月婴儿,让其将婴儿带回老家河南省叶县,并称届时有曹XX、花XX(均另案处理)二人接应,事成后给曹XX1000元报酬。后曹XX乘坐的客车行至兰南高速公路方城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截获。
在庭审中,被告人曹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是拐卖儿童,只是接送,并不知其行为目的,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XX以出卖为目的,在拐卖儿童的行为中负责接送,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XX辩称,其不是拐卖儿童,只是接送,并不知其行为目的,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详细供述了其帮助他人贩卖婴儿、负责接送的犯罪事实,且有其携带的两名婴儿及两名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法院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方城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