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少年下水救人身亡 被救助方被判补偿15万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2日
同伴一起游泳,少年救人溺亡,用什么来抚慰逝者亲属的苦痛?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救助一方补偿施救一方父母15万多元。
2012年7月3日下午,小洋、小强、小文、小星等4名小朋友一起在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一水库游泳,小强和小文在深水区游,小洋与另一个伙伴小星在浅水区游。突然小强溺水,小文过去拉小强,小强又把小文按进了水里,小洋和小星见状手拉手去救他们,小洋拉小强时滑进了水里,不幸溺水身亡,其他三个伙伴均脱离危险。事发后就小洋溺亡的赔偿事宜,同去游泳4个小伙伴的家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洋的父母无奈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小强、小文、小星等3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226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案中,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因小洋系在对小强、小文进行施救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小强、小文作为受益人应对小洋父母的损失作出适当补偿,小星没有责任。被告小强、小文系未成年人,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小强、小文的父母对全部损失分别作出25%、15%的补偿。故法院判决小强父母补偿小洋父母94761.88元,小文父母补偿小洋父母56857.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