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丢失的车牌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4日
丢失的车牌
当前位置:汽车生活报20130822 >> 第A3版:观察
本报记者 徐远震
面对无辜失去车辆和车牌号的残酷现实,林睿无可奈何地选择了接受。他放弃了追究责任的权利,因为对方是他的结发妻子。即使不放弃,又能如何?法律对冒用他人身份证者的处罚并不严厉,而车辆过户程序中存在的漏洞也决定了他的车牌号无法追回。我们只能记录林睿的呼声,希望不要再有第二、第三个林睿的故事发生。
见到林睿(化名)时,他脸上挂着明显的倦意。近期发生的事情让他觉得不能接受,但现实面前,却也无可奈何。“原来一直以为自己的身份证只能自己使用,没想到在其他人手里同样有效。”此时的林睿仍愤愤不平。本属于自己的车辆和车牌,被妻子轻而易举地过户给他人,而整个过程他都毫不知情。这种听起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的事情,真实地发生在眼前的林睿身上。
2010年8月,林睿与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苏敏(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林睿和苏敏商量,用自己的积蓄买一辆代步工具。2011年3月16日,林睿购买了一辆捷达轿车,登记车牌号为京**8886,他当日就去车辆管理所对车辆进行了登记。买车过程中所有手续的登记人都是林睿,但车辆买回后实际是由苏敏使用。
家庭生活并没有因为添置了车辆而美满,由于性格的差异,夫妻二人经常争吵。最终,林睿和苏敏感情破裂。今年5月,苏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她和林睿的婚姻关系。在法庭上,林睿发现自己在两年前买下的那辆捷达轿车已被苏敏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售给王强(化名)。“我当时就懵了,车在我的名下,为什么她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呢?”林睿对此表示不解。据记者了解,车辆过户时必须有车主本人的身份证及过户所须的各种证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本人不到场时,持车主身份证的代理人须出示车主的委托书。林睿说,自己从未出具过任何形式的委托书,身份证也一直由自己保管,他想不明白,苏敏和王强怎么就能顺利地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林睿到苏敏过户车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查询,发现车辆过户所需的手续一应俱全。“但我肯定那份委托书是李敏伪造的,签名绝不是我的字迹。”林睿说,“但身份证确实是我的,不过是我已经挂失的那个。”
据林睿讲,两个月前,他发现自己的身份证找不到了,就到当地公安机关挂失并补办了新身份证。现在他才明白,自己的身份证根本就没丢,而是被妻子苏敏故意藏了起来。原来妻子早就有了卖车的打算,林睿对此感到痛心。“其实一辆二手捷达轿车不值什么钱,但我心疼8886的车牌号。”林睿叹了口气。
为了挽回自己的车牌,林睿立即来到位于南三环十八里店桥南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车辆管理所,申请将自己的车牌号保留。车管所人员告诉他,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规定,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在购置新车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林睿的车牌号因为使用尚不满3年,因此不能保留,他的号牌已进入公共资源系统,需要进行重新分配。
得知这个结果的林睿有苦难言:“即使追回车辆,原来的车牌号也没了。身份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我找谁说理去?”近期,有不少媒体报道,二代身份证存在缺陷,公安部回应年底前解决这个问题。相应的解决办法,是在二代身份证中加入指纹验证技术,使其具有防伪、防盗的功能。高科技的应用,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身份证被冒用的风险,但仍无法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军说:“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涉嫌身份证违法的成本太低。加大涉嫌身份证犯罪的打击力度,应该可以对身份证犯罪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其中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林睿说,这种处罚力度相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而言,显然过轻,两者之间无法划上等号。
虽然苏敏的行为给林睿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但毕竟夫妻一场,林睿没有追究她的责任,一切都在林睿的无可奈何中划上了句号。采访结束时,林睿对记者表示:“希望相关部门在身份证审查和使用管理方面能再加强,别让更多的人遭遇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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