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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两刀相割,利钝乃知”——论辩护的立场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9日
“两刀相割,利钝乃知;两辩相论,是非乃现!”——引自:东汉王充《论衡 . 书案》


抗辩的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们的理论精华所在,中国古有“百家争鸣”的思辨年代。只可惜随着封建专制思想的不断加强,千百年来人们的思想被残酷的君主独裁理论所禁锢、所麻木。对抗和辩论的思潮却一直为西方刑事司法精神所坚持,至今已经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刑事司法体制和刑事司法理论。

随着中国的开放和发展,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渐与世界接轨,我国在刑事司法体制中的文明进步趋势愈来愈明显。目前最能体现这种文明进步趋势的,无疑就是刑事诉讼中的抗辩思潮的启蒙、确立和发展。

刑事诉讼意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其本质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阶下的社会关系不被犯罪人所破坏,是对破坏者的严厉制裁,是对意欲模仿破坏者之行为的人予以告诫和教育。所以,刑事诉讼中追诉犯罪人的刑责是一种国家的行为,是国家暴力的体现。这种追诉行为是通过国家的暴力组织——警察部门(在我国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启动的、通过另一暴力组织——公诉人(在我国是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而起诉指控的,最终通过法院审判来完成。

单个的某一人,他相对于配备齐整、享有公权力的暴力机关来说,这个人是多么地无助、多么地渺小,就好像是波浪翻滚中大海上的孤帆,也好似狂风暴雨下旷野的落叶,去向非自己能够把握。所以,刑事诉讼中必须设立一个与国家暴力机关相对抗的机制,用以为这“孤帆”提供灯塔,用以使“落叶”不再漂移,这对抗的机制就是律师制度。一个有立场、负责人的律师,他所充当的角色应是犯罪人的保护神,应当是侦查机关的监督者,是公诉人的天敌。非有此立场及勇气者,请莫为犯罪人的辩护人,以免落得误人之子弟、骗人之钱财嫌疑也。

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国人总以愤怒或怀疑而视之。

愤怒者言:“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他们总以此种言论表明自己的嫉恶如仇和爱憎分明。但是,愤怒者总是忽略了一点——“犯罪人也是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第33条还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所以说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宪法权利,不容剥夺!

为什么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难道这真的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lerny . fulio(法国)在他所著的《错案》一书中指出:“请不要以为您是一位行为端庄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更不要以为自己就一辈子不会与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敬重的人,也极有可能成为司法机关的受害人。”

lerny . fulio(法国)说:“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都能欺骗那些最认真、最谨慎的法官。侦查机关不确实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得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处刑罚。”

我们说,社会所有成员,上至高官下至平民百姓,都随时有可能被怀疑有罪而身不由己地被牵涉到刑事诉讼中,这就是“涉诉人假设”理论。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竭力与侦查、检察机关对抗就是为了给整个社会成员提供安全的保障。有了律师辩护制度,任何一人涉如诉讼都可以得到保护,律师不是为虎作伥,更不是助纣为虐。

面对律师辩护,怀疑者言:“可有可无、形同虚设!”他们总以此种言论向犯罪人和家属表白只有本人对事主的关切最显焦急,排斥律师的重要作用,甚至为事主出谋拉关系、送银两,四处“捞人”。但是怀疑者总是忽略一点:“法治的社会,各司其职的分工,人人都有职责和纪律。谁敢把人说放就放出来?”结果通常是“钱花出去了,人却没出来”,最终还是判刑。

律师的辩护,真的是“可有可无、形同虚设”吗?

笔者在开篇所引载王充的名言恰恰能说明这个道理,“两刀相割,利钝乃知;两辩相论,是非乃现!”。没有辩护人的诉讼,恰似只有公诉人的单刀横于被告人颈项;没有辩护人的诉讼,宛如舞台的表演,演员是公诉人、被告人是闭口的观众。

Sidewen . balute(美国)在他所著的《现代诉辩策略与技巧》一书中指出:“获得真知的最好办法,是让各方寻找有助于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充分允许两个带着极大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自由寻找,那比让一个公正无私的人从田地中间开始寻找更为方便,更不可能漏掉什么不应该漏掉的东西。”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律师就是那“带着极大偏见的寻找者”,法官就是站在田地中央静观其变的“公正无私的人”。

只有控辩双方全力对抗,才能发现真实;

只有控辩双方全力对抗,才能发现漏洞;

只有控辩双方全力对抗,才能得到公平;

只有控辩双方全力对抗,才能实现正义。

两刀相割,利钝乃知;两论相辩,是非乃现!对抗——这就是辩护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