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民法: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6日
民法:精神损害赔偿
1、适用范围:
①
一般人格权;
②
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③
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④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2、排除情形:
①
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②
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提起的;
③
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的;
④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其他问题:
(1)
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顺序上有限制:
①
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
②
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2)
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有例外:
①
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②
赔偿权利人已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