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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新民诉法实施后的两个问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3日
        新修订的民诉法,有许多亮点。较前有很大的进步。本文的主旨不在此,想说一下新的民诉法颁行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案例当事人不利的两点。
        一是在之前的民诉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现行的民诉法修改为,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依通常的理解应当是,双方都是公民的申请再审,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选择权在民,而不在官。可是,有的地方法院,以山西省高级法院为例——山西省吕梁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山西省高级法院不予受理,负责再审申请的工作人员告诉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因为诉讼当事人都是公民本院不接收,这样势必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其中道理不用细说。
        二是在先时,上级法院决定再审,指定下级法院审判,当时对下级法院再审后的判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请再审。新民诉法实施后再有这种情况不行了,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例,新民诉法实施后,对该院指定下级法院再审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不能再提起再审申请。这样,在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形成这样的情形,对下级法院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认为原判决有误,撤销原判决指定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又作出和原判决一样的结果,当事人也不能再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这样做,在目前,司法不公、判决缺乏公信力、地方保护主义等种种弊端严重的情形下,不利于实现再审判决纠正错判,实现公平公正的目的。
        不管立法者的初衷如何,新民诉法施行后,在这两点上,实际情况是倒退了,如不采取一些措施,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