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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规不完善致社区矫正存四大问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5日
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不明,矫正与教育工作的开展缺乏专业性,缺少具体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制度,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丽杰在关于完善广东省社区矫正立法的议案中直指目前社区矫正存在的几大问题,建议尽快完善相关地方立法。     张丽杰指出,广东作为国家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早在2005年就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后,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广东仅在2013年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社区矫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仍不完善,尤其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急需健全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制度衔接,完成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矫正的立法任务。
    张丽杰介绍,受限于目前的立法及社会实际,虽然广东的社会矫正工作已走在全国前列,但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仍然有待加强和完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不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社区矫正的教育与服务工作。由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当前立法并未明确社区矫正中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如此往往导致监督不力,各部门在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
    张丽杰认为,广东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缺乏专业人员。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缺乏专业矫正教育方法。
    张丽杰指出,目前,社区矫正还缺少具体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制度。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仅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已决犯,若不慎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放回社区中,无疑是功亏一篑。
    “所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可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该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但该条规定十分笼统,并不能支撑起完整的调查评估制度。若社区矫正中此环节不能妥善落实,无疑会增加社区居民的恐慌,不利于社区矫正制度推行。”张丽杰说。
    张丽杰还认为,监管制度尚不完善也是目前社区矫正面临的一大难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依法实施法律监督。除此规定外,并未确立确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广东的社区矫正工作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方法单一,缺少具有可行性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康发展。
    鉴于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不完善的现状,张丽杰认为有必要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地方立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要执行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而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处于配合地位。”因此,张丽杰建议从三方面确定各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一,适用阶段法律责任的确定。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的适用有决定权,但当有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因调查评估制度,社区矫正适用听证会制度等参与了适用过程时,应当明确各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二,管理与服务阶段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各个环节中的法律责任。第三,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重新犯罪行为阶段法律责任的确定。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影响其执法权的履行。应明确划分二者的法律责任。
    “建立社区矫正小组的定期培训与考核制度。”张丽杰认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因此,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议在司法所中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对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矫正小组成立后,也应定期培训。
    张丽杰还建议,要完善社区矫正的方法与手段。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广东实际,对社区矫正的方式与手段进行大胆创新。如美国的分类矫正方式,不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教育,还要再针对不同的心理特征进行个别教育,实现对症下药。
    张丽杰同时建议,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制定不同的社区矫正规范或办法。如在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建议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档案的保密制度,招募专业的志愿者加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明确学校以及监护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丰富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如心理矫正项目,学习小组项目等。
    为充分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社区居民的影响。建议广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同时明确调查机关以及主要负责人在调查评估中的法律责任,以防范权力滥用行为。
    张丽杰还指出,立法应为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行性的监管制度,建议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监管制度的建设:首先,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建立完整的检查工作站的工作制度。其次,健全社区矫正的监督方式。最后,引入社会监管机制,开通专门的渠道,听取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的举报,并确保及时处理。(记者 章宁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