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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30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释疑: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中的“招用”不能理解为招收录用,应当理解为招收和使用,不仅仅是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得扣押,在劳动过程中也不能扣押,不得扣押的时间包括劳动合同订立以及订立后的运行过程。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对于个人证件的合法扣押,仅限于法定的有权扣押的特定机关,且扣押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证件的扣押,则属于非法扣押。第九条中所称的“其他证件”是指证明个人身份、资格或权利的个人证件,在实践中有学历证、学位证、结婚证、户口本、从业资格证、暂住证等。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物的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可以是正规形式的担保,也可以是变相形式的担保。“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担保以外的名义(服装费)出于强使或诱导劳动者缔结或维持劳动关系的目的向劳动者收取货币或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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