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以危险方式夺取财物-抢夺罪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唐某驾驶摩托车途径某加油站加油时,见被害妇女沈某一人骑着自行车(车前框内放着的皮包)由东向西行驶,即起抢包歹念。而后唐某建议摩托车尾随沈某一段路后,突然加速趁与沈某并排时,伸手抢框内皮包,沈某发现后,抓包不放,唐某用力拉断包带劫得皮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驾车逃去,沈某因抓包失去重心,摔到在地,并被摩托车拖出几米,造成两膝和 身体多处受伤。不久,唐某被抓获国安。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尾随沈某,突然加速趁并排之机,伸手抢皮包,此行为符合抢夺罪的客观方面 特征 。但因沈某抓包不放 不顾沈某人身是否受到伤害继续驾车前行。超过了趁人不备抢夺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其主观上也具备了间接伤害的故意,在行车过程中公然抢劫转化成对被害人施暴而当场劫去,故成立一罪。综上所述被告唐某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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