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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8日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凭双方协商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凭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凭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告房屋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凭合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北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凭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凭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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