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自动投案的认定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14日
【案情】
钟某驾车途中超速行驶,汽车右前大灯部位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谢某碰撞,致使谢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在同车人的劝说下,钟某驾车逃离现场约1公里处,停车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结论】
本案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关键问题是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我们认为,被告人钟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不久,停车打电话报警,打完电话后就留在原地等待处理,符合自首的自动投案条件,应以自首论。
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一般是犯罪分子主动和本人亲自到有关机关投案。也就是说,自动投案一般表现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 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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