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3日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一)假释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假释考验的内容与假释考验期满的效果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只要没有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则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假释的撤销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