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7日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同样是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因此,也可以认为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另一种是登记机关自己发现错误后作出的更正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作出限制。因此,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时效。由于异议登记可以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同时,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也无需充分证明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因此,如果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制度,将可能给登记簿上记载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异议登记不当的,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其他的不动产登记都是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
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比如,老百姓购买预售的住房,它涉及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所以法律上承认买受人获得指定的房屋的权利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因为购房人在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阻止开发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即“一房二卖”这种情况的发生,只能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在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所以开发商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这样,购房者将来肯定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