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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最高法正起草非法证据排除细则 防止刑讯逼供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0日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中央有关政法单位起草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以后,一旦诉讼中被告人提出某个证据是非法证据,就要按照这个实施细则来走程序。这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预防冤假错案。”
    此前,在武汉举办的一场刑事辩护论坛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也透露,最高法正在就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征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这个细则将会非常具体。”
    宋英辉表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司法改革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其重点在于强调预防,包括如何防止疲劳讯问的问题,讯问机关用设备没电为借口不按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问题,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划分问题等。
    “过去被告人提出遭到了刑讯逼供,公安机关仅仅提供一个书面声明材料,称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没有刑讯。这个材料能不能用?现在倾向于将来这种材料就不能用,没有什么价值。”宋英辉说。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0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但时隔四年多后,为什么要继续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
    宋英辉认为,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得“不是很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不在少数,但效果并不好,“该定罪还是定罪,因为排除非法证据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几乎寥寥无几。”
    “非法证据排除说出来好听,但操作起来比较难。”安徽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律师王亚林也表示,一旦侦查机关有涉嫌非法取证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往往采取“遮脸”的方式,在法院审判阶段也是如此,这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流于形式。
    王亚林认为,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原因,首先在于非法证据界定苛刻,如对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的认定,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尤其,讯问人无签名、询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违反法定程序、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瑕疵”证据,只要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根据刑诉法规定,不管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只要被确认为非法证据,依法均应及时予以排除;但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办案机关有权重新取证。“这使得先前取得的非法证据,通过重复取证后很容易洗白”。王亚林认为,这些都使得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起来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