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否起诉政府机构降低自己缴纳的社保金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05日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否起诉政府机构降低自己缴纳的社保金
于伏海
我国工薪阶层工资普遍偏低,据说不及非洲一些国家,跟印度更是没法比。但是,即使在工资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我国的工薪阶层的社保负担水平却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而另外的几个社保高负担国家都是高福利的发达国家,而我国根本上就不是高福利国家,我国是全世界福利最低的国家之一。高社保负担,低福利水平,这就是被统治集团捧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现状——苦哈哈!
进入2015年,全国许多地方再次提高社保缴费数额,对此,全中国劳动者可以说是怨声载道,舆论更是一致批评。那么,除了批评和谴责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否从法律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相关机关降低自己所缴纳的社保金?
笔者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社保机关或者相关政府降低或者维持以前自己应缴纳的社保金,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中第九项是这样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缴纳社保的性质就是行政机关“摊派费用”的行为,只要当事人认为这一行为是违法的,那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是不是确实违法,就需要法院依法裁判。
为什么说“缴纳社保”就是政府“摊派费用”呢?社会保险虽然是行政方面的事务,但是仍然具有保险的性质,保险不就是聚集众人的钱,化解个别人的真正发生的危险吗?商业保险如此,社会保险也如此,只不过社会保险因为由政府纳入行政管理,才使得社会保险可以由国家强制力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当然,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实际上就是在强制劳动者缴纳,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
既然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政府摊派费用的行为,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第二,社保机构随意增加社保费用是违法行为。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依法”应当是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官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就是说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额度只能依据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对此作出规定。
第三,社保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的行政行为是针对每一个劳动者和每一个用人单位的,对每一个具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这一行为就是针对他们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这一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完全可以依据上诉法律判决社保机关或者相关政府随意增加社保缴费金额是违法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判决撤销其针对具体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违法征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