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内涵、价值与实现途径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07日
司法标准化是为了获得最佳司法秩序和效果,对司法过程中执法尺度不一的共性问题制定并实施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在新的历史时期,天津法院系统推行以审判管理为核心的司法标准化建设,对促进审判权的科学运行,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等具有重要价值和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以审判管理为核心的司法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标准化规则及其实施体系,使审判权力在严密的制度和标准指引下运行,是改革和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贯彻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天津法院正在全面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促进审判权运行科学化,监督指导规范化,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一、司法标准化的基本内涵     司法标准化是为了获得最佳司法秩序和效果,对司法过程中执法尺度不一的共性问题制定并实施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司法标准的组织制定、推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司法活动秩序,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活动的应变能力,强化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和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标准化是技术标准化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是适应司法活动特殊规律的标准化应用,司法标准化可以与技术标准化相互借鉴,相互作用,通过技术标准的建立,司法标准化的工作体系才能更加成熟。但司法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治属性,司法标准化归根结底应当由司法系统自主实施,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掌握合理的工作边界,严格依法有序进行。     相对司法规范化而言,司法标准化是司法规范化在新时期的发展,是在司法规范相对完善的阶段提升司法水平,满足社会公众更高层次司法需求的必然选择。司法规范化侧重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司法标准化侧重于制度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过程。司法规范是司法标准化的基础,司法标准化是司法规范的提升,司法标准化的过程就是要在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的基础上,把那些孤立的、零散、抽象的规范性制度,上升为统一、明晰、可检验、可评价的标准,并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机制监督检验和推动标准的实现,使司法活动向更高水平的标准化方向迈进。     二、司法标准化的时代价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标准化意义重大,必须切实把握司法标准化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司法标准化在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一,司法标准化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改革和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必须在界定审理者的职权范围的同时,赋予法官明确的裁量权,同时对审判责任标准作出明确界定,确保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得到有效的监督。通过推进司法标准化,赋予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地位,排除对法官依法履职的非法和不当干预,并为法官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指导性和参考性指南,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以在标准之内行使,增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科学性,维护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有利于克服“关系案”“人情案”干扰、行政化干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对审判权运行的不良影响,使得对法官审判活动的监督、评价以及审判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     第二,司法标准化是审判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传统的审判管理机制中,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容易导致审判责任不清,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受到影响,也不符合审判工作基本规律。通过司法标准化的引入,靠司法标准监控审判质量,既能避免审判管理权的滥用,确保裁判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又使审判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杜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和非正常审判行为的产生。通过司法标准化建设,有利于优化审判流程设置,加强审判过程监控,引导法官自觉提升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第三,司法标准化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永恒的价值追求,在新的形势下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不仅要求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而且要求形象公正。不仅要求审判结果公正,而且要求审判过程公正。通过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使审判过程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判决执行,都能够按照明确的标准进行,提高了司法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使司法公正以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得以实现。     第四,司法标准化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有利于统一同一区域内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为法官处理具体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供操作指引,规范案件处理过程,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差异性。通过总结在立案、审判、执行当中的工作经验,制定和发布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在各个环节应当遵循的办案标准,将审判经验上升为标准化文件固定下来,并以此作为法官在办案中的重要标准,避免了师傅带徒弟所带来的差异性,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司法经验的传承搭建了桥梁。     三、司法标准化的实现途径     人民法院司法标准化建设,必须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推进司法公开落实司法为民为抓手,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脚踏实地,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着力构建以庭审标准、裁判标准、审判质量标准、审判公开标准、审判业绩考评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规则体系;以党组领导为核心、以审判委员会为依托、以标准化管理部门为枢纽,各审判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审判部门相互协同,各级法院上下联动、运转协调的标准化组织体系;以信息技术、网络管理及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的审判运行保障体系,形成覆盖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标准化制度及标准化运行、监督、保障机制和体系架构,切实做到各个环节工作有标准、运行有机制、责任有分工、奖惩有依据、管理有平台。     人民法院司法标准化的结构体系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司法权力配置标准,要求对各审判组织的构成及内外部关系进行标准化设计,对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组织及院庭长、审判长的职责分工、相互联系作出明确规定,构建依法有序、分工明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二是建立司法行为检验标准,要求对各类司法责任主体的行为准则进行标准化设计,确保司法行为规范得体;三是建立司法流程运行标准,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诉前保全以及立案、分案、排期、审限、裁判、执行、结案、上诉、涉诉信访等各个审判环节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作出规定,确保司法流程高效运行;四是建立司法公开评价标准,主要对司法公开的标准进行细化,提供可检验、可评价的标准及程序,使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五是建立司法绩效考评标准,对司法机关的各个岗位制订完善的工作标准,使司法活动的岗位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程序方法、职责权限、质量标准、评价考核、责任追究等有明确的依据;六是建立司法管理责任标准,围绕司法活动的管理及标准的实施进行设计,明确标准化管理的目标、任务、职责和权限,形成司法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反馈、改进工作体系。     鉴于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基础性、系统性和全局性,在司法标准化的实现途径上,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树立开放、积极、科学的标准观,努力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要牢牢把握司法标准化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各级法院各个审判岗位广大法官的自觉性和创造性,使标准化的应用不仅成为上级的强制性要求,而且成为广大法官自觉行动和对标准的积极实践与应用;二要牢牢把握司法标准化的协调性,正确处理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内外部关系,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法院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司法标准化各项目标的实现,使司法标准化工作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三要牢牢把握司法标准化的前瞻性,使标准化工作的关口前移,把标准的制订由司法过程的末端向始端转变;四要牢牢把握司法标准化的开放性,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使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标准与社会标准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性;五要牢牢把握司法标准化的可持续性,把司法标准化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持之以恒地加以推进,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跟踪、掌握、提升、超越,对既有的标准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完善,始终保证司法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