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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作者:
孙新
律师 时间:
2015年03月12日
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律师暂时代行职务。
二、
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的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约事宜。
三、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常年法律顾问日常法律服务内容:
1
、解答法律咨询,预防纠纷的发生;
2
、草拟、制订、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
3
、应邀列席甲方的重大决策会议,并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4
、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5
、处理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和仲裁事宜:
1
、乙方办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和仲裁案件,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争议标的额不超过
万元
的案件,
按件收费
元
/
件(外地办案除外)
,超过
万元
的案件另行支付律师费。收费标准如下表:
争议标的
比例
10
万至
100
万部分
2%
100
万至
500
万部分
1%
500
万以上部分
0.5%
2
、外地办案特别约定:如涉及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外办理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对争议标的额不超过
万元
的案件,甲方应当按
元
/
件
支付律师费用,超过
万元
的案件按本协议第三条(二)
1
条款标准执行。
(三)、专项顾问事宜:
甲方拟改制、重组、股权转让以及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重大收购、兼并、控股等,需要乙方律师参与谈判,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并向乙方交纳专项法律顾问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
、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采取协商回避制度;
6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原则不持有甲方原始证据,确有工作需要对持有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办理收还手续。
五、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尊重律师的知情权;
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服务方式采取上门服务与电话、电子邮件方式相结合。乙方律师因故不能处理法律事务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征得甲方同意安排其他律师暂时履行职务。
七、法律顾问费标准及支付:
1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年
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甲方就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法律顾问事务不另行收取律师费用;甲方就第三条第二、三款所列的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委托乙方办理时,依约定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的,双方应当另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优先予以办理;
3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八、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经甲方同意应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律师因业务需要支出的翻译费,复印费等;
3
、律师因业务需要支出的外出交通费、住宿费等;
九、合同的解除:
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
2
)甲方认为乙方无法胜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
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
3
)
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达成补充或修改意见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
、主办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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