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列车长的思维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6日
事实
近日有媒体报道,4月5日重庆一男子在重庆开往福州的K1270列车上,因拒绝将自己的下铺床位让给上铺的孕妇,遭到铁路公安部门的拘留处罚。
报道称, 4月5日下午,重庆青年吴弘钦登上K1270列车,准备赴福建打工,发现自己所在的软卧车厢下铺位上睡着一名陌生妇女;吴拿出自己的车票叫醒女子,旁边一名削苹果的男子称其妻怀孕,不方便爬上铺,请求换下铺(男子称下铺早已卖完无奈买了上铺),遭到拒绝。
“你一年轻人没病没残怎么就上不去了?我妻子大肚子你还叫她爬上铺,她要摔出事来谁负责?”报道称,男子见吴弘钦拒绝,顿时有点生气,同车厢另一下铺的一位老太太也劝吴弘钦与孕妇换位;孕妇则依旧躺着不肯起身还位,并称吴弘钦“太自私”,双方发生争吵。
报道还称,列车员闻讯赶来调解,了解情况后提出由孕妇夫妻补偿两倍的上下铺差价给吴弘钦,孕妇夫妻同意,但吴弘钦坚持不肯换位,“给两百倍我也不要,床位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争执不下,后续赶到的列车长作出处理决定:吴弘钦去孕妇原来的上铺,其下铺归难以攀爬的孕妇使用,同时后者将上下铺车票的差价照价补偿给吴弘钦。
“你爬不了是你的事,你无权占我的位置!”报道称,吴弘钦冲动之下突然拽起孕妇欲夺回床位,二人撕扯在一起,孕妇丈夫和乘警见状连忙上前分开双方,并将吴弘钦控制并带离车厢。
鉴于吴弘钦“武力抗拒车长安排”,引起冲突,为确保列车上的秩序和安全,车长和乘警经考虑后将吴弘钦带下车交由铁路民警处理,随后列车开动驶往福州。“重庆铁路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对吴弘钦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
报道还引用了一名铁路民警的说法:在车长对床位重新作出分配后拒不遵照分配就位,吴某对孕妇动武抢夺已分配给后者的床位,引发肢体冲突,破坏了车厢内的秩序,威胁到车上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为恶劣,依法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报道称,被关押在拘留所中的吴弘钦对处罚无法理解,认为其试图夺回床位的做法并没有错,将提出复议申请。
争议
该报道经多家媒体转发,车长和吴某的行为引发网友们强烈争议。
支持者认为:吴某坚持不换位不仅“缺乏礼让”更是“不通人情”,其不应该首先动手与孕妇抢座位,车长作为管理者,有责任保障每位乘客的人身安全。小伙最后被拘留,实在是咎由自取。
质疑者则认为:吴某对自己的座位有绝对的支配权,孕妇夫妻强行占人家座位,还站在道德高地指责吴某自私。而车长,对乘客而言是服务者,未经乘客双方同意,就不能强行换座。小伙最后被拘留,铁道部门涉嫌公权力滥用。作为法律人,我很支持质疑者的观点,特别对“车长是乘客的服务者”尤其点赞。
依据《铁路法》及《合同法》,这一事件中包含着多重法律关系:吴某与孕妇分别与铁路部门的客运合同关系;车长对列车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关系;铁路民警与吴某之间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旅客的主要权利是要求铁路局按约定的时间将自己安全运达目的地。相对应的,铁路局有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有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有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有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有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铁路局履行义务的方式就是为旅客服务。也就是说,吴某与孕妇分别与铁路局存在有效的客运合同关系,列车员及车长就应提供全面服务,而不是对他们实施行政管理。
在运输过程中,列车员和车长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但是,本案中的孕妇尚不属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范围。在运输中,列车员和车长有义务提醒旅客有关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如果列车员和车长未履行义务,一旦有旅客出现意外则可能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
到此,问题来了,当吴某不同意给孕妇让出下铺时,车长如何履行义务呢?车长应提醒丈夫注意孕妇的安全,而不是擅自作主甚至强迫吴某让出铺位。因为丈夫有保护怀孕妻子安全的义务,而吴某没有让出下铺的义务。当然,车长还可以询问是否有旅客愿意为孕妇调换铺位,因为法律允许旅客之间对座位另行约定。
然而,车长的思维错位了,因为吴某不听从车长的安排,即刻由服务者变为管理者,果断地对吴某实施行政管理。
在此,我们无意于评价吴某不礼让的对与错,更不站在道德高地对他横加指责。在整个事件中,吴某不给孕妇让铺位属尚于道德层面,而列车长强迫吴某接受其重新分配铺位,不接受就拘留,则属于纯粹的法律问题。说道底,社会秩序是由法律规范的,以车长为代表的一部分公权自己不依法办事而却要求公民讲道德,其行为本身就非常不道德。车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待旅客如果不是管理思维而是服务思维,不是行政思维而是法治思维,处理纠纷从起点和底线考虑,类似问题一定会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