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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婚姻警示录三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21日
婚姻警示录三
AB都是退休职工,都有子女,均丧偶独居。同在一个小区居住,都有一宠物,A男有一泰迪公主,B女有一比熊帅哥,子女都有工作,平时很少过来,偶尔星期天回来,家中会热闹一阵子。AB遛狗认识,开始偶尔闲聊一两句,后不约而同出来遛狗,彼此很谈得来,慢慢的就产生感情,谁也离不开谁。他们遛狗时间就成了他们约会的最好理由。最怕下雨出不来,看不见对方。一来二往,大半年过去了。小区风言风语出来了。孩子们也感觉老头,老太太格外精神,尤其特别喜欢遛狗,有时孙子要帮他遛狗都不让去。彼此都没往心上去。转眼一年有余,二人有组织家庭的想法,但最大的顾虑就是子女这一关,就这么憋着。最后二人决定将这件事告知子女,约好下次见面互通结果。结果第二天A 没有出现,第三天没有出现,一个星期过后B A邻居口中得知A住院了。B鼓足勇气到医院探望A..A显得很憔悴,人整个瘦了一圈。回来后B明白了一切,是A子女不同意。从此小区就只剩下A和和他相依为命的狗。B搬出小区和姑娘一起生活去了。
警示:婚姻自由这是法律规定,无论父母对子女婚姻,还是子女对待父母婚姻,都应该学会尊重。老年婚姻更难,更需要关心。说不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老人感受。子女不应为自己一己私利而毁了父母晚年幸福。我们要以老人幸福与否作为选项,当然为避免纠纷,对有关财产可以约定,也可以公证。老人可以登记结婚,名正言顺,
也可以考虑合伙搭伴方式生活,自己老人有人疼有人爱,身心健康不正是我们做子女的最高追求吗 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