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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河南拆迁系列之:强拆被认定违法,被拆迁人终得正义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03日
河南拆迁系列之:强拆被认定违法,被拆迁人终得正义
发布时间:2016-02-22作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事实概要】
       卢先生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一位普通村民,他认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个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妥善维权,卢先生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和主办律师张爱慧律师帮助维权。
【办案掠影】
       王优银主任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很简单,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以及紫荆山南路办事处是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2006年4月,卢先生所在村村委会提出改造申请并上报所在办事处同意,同年5月经村民联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11月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郑村改【2006】X号文件将该村列入郑州市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八十年代初,该村村委会给村民划定了承包地,此承包地没有履行任何土地确权程序,卢先生在村委会给其划定的承包地上建造了房屋。2015年5月31日,在卢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对其在承包地建造的房屋进行了拆除。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卢先生在该内的个人承包地上建造房屋用于对外租赁,在房屋建造至今,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告知其该房屋是违章建筑,更没有任何行政单位对其下达《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直至该村实行城中村改造,卢先生的房屋才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作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且办事处在实施拆除行为之后亦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拆除程序。答辩期内办事处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能证明自己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也认定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
       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没有行政机关履行对涉案房屋确认为违章建筑的相关程序,因此不能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所以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无权对未经过违章建筑认定程序的建筑物直接径行拆除。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只能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二审法院维持了本案的一审判决。于是,王优银律师和张爱慧律师接手该案后,依据该条例依法为纪女士伸张正义,依法维权,最终徐州市人民政府做出了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崔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法律的维护。
【律师看法】
       王优银主任认为,本案其实是个很简单明了的案件,适用法律也很简单。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和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通过圣运律师团队积极维权,使正义得到伸张、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当事人在遭遇类似案件之后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畏惧强权强势。强权不可怕,如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才能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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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荣获2010、2011、2013及2014年度四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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