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促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发布时间:2015-10-11 作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事实概览】
赵先生是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某村村民,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及房屋面临着拆迁。由于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土地征收相关法律事务。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尽的案情分析,决定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做起。在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于2014年10月9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其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征地文、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政府信息。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公开职责。2014年12月,赵先生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威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赵先生先前已向国土资源局口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次书面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并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的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有的涉及第三方利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赵先生向被申请人申请过两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同,故赵先生的本次书面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对于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仍有权要求公开,行政机关必须予以答复。对于被申请人称赵先生申请的部分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辩解,律师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是指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赵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显然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任何一种。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最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赵先生。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在实践中,能够顺利达到预期效果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本案就是一个例证。申请人已提出过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行政机关常常以这些理由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不理不睬。圣运王优银主任律师提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操作简便,但有时也带有较强的专业性,面对行政机关的辩解,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逐字逐句地反驳,从而达到以信息公开促进征地拆迁纠纷的合理解决之目的。
王优银律师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连续四年中国百强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意见。蝉联2010年度及2011、2013\2014年度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