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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院依法判决区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4日
安徽农村拆迁案例:法院依法判决区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15-12-22作者:圣运律师事务所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案情掠影】
       黄先生是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某村村民,其父留给黄先生一处合法宅基地,后黄先生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进行扩建,从事獭兔养殖。但该房屋却被列入了拆迁范围。2014XX日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黄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按该通知书中所称,黄先生的该处房产被列为非法建筑。
       2014XX日下午,乡城管用漆在黄先生家大门旁边墙上喷上了一个大大的字,第二天上午,由区、乡两级政府和公安局、城管局、派出所等多部门联合的近两三百人组成的强拆队伍便乘着40多辆车浩荡而来。黄先生的父亲因气愤与强拆队伍发生了口角,父子二人便被铐起来押送到派出所,未来得及搬出的兔笼和兔子也在乡长的一声开拆令下被瓦砾砸在里面,待二人被送回来后,被强拆留下的废墟和因天气炎热无人看管致死的兔子留在现场,惨不忍睹。
       悲愤交加的黄先生咽不下这口气,自己经过正常审批、合法经营的房产证明就成了违法建筑了呢?于是他毅然决定要为自己维权,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案件经验丰富的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下的宋姣律师和贾昆明律师为代理律师,以此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
【维权过程】


维权第一辑:以区城管局和乡政府为被告起诉
       在接到案子并得到黄先生的授权后,圣运律师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充分的分析,凭借多年来在拆迁领域办案的经验,在第一时间启动了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黄先生房屋被强拆的法律事实,着手制作了行政起诉书并指导黄先生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城管局和共同实施该行为的乡政府一同作为被告于2014XX日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行为违法。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考虑到房屋被拆事实已成定局,那么只有拿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一纸判决,才会有申请赔偿和其他权利救济的正当依据。


维权第二辑:双方各执一词,律师据理力争
       2015X1X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区城管局和乡政府不仅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强调通知书的合法性,还互相推卸责任。被告区城管局还提供了一系列包括房屋情况登记表等在内的的能够证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圣运律师们在庭上沉着冷静,应对自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和基础,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各项证据和辩护意见逐条击破。敏锐地发现了对方证据中的漏洞,即对方提供的房屋情况登记表中并无原告家房屋的登记情况,该证据与原告无关联,并且提出了其他证据欠缺必要程序环节,缺少证明力,抓住了被告方的致命弱点,真正做到了蛇打三寸。


维权第三辑:如愿胜诉,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经过法庭上的证据展示和律师们的唇枪舌剑,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区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违反了向原告告知有关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义务,存在着行政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情形,因此原告诉请合法,判决原告胜诉,乡政府不是强拆主体不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被告区城管局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圣运律师本着圣运律所诚信、专业、 极致、以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圆满的完成了此次代理,并成功地为当事人下一步争取赔偿拿到了关键的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的主要突破点就在于区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执法程序粗暴违法。在日常生活中,征地、拆迁问题老百姓多多少少都会遇到,很多时候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主观上易冲动往往容易走进死胡同,甚至会采取极端的方法与拆迁方对抗。争取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本没有错,但是一定要合法合理并用对方法。通过委托、聘请专业律师维权是最理性、明智之举。拆迁案件有其专业上的特殊性,以民告官、多和政府打交道为特点的案件,律师无论是法律运用方面还是经验方面都有较强的优势。圣运律所也正是在多年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因此,选择律师,理性维权,才会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王优银: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连续四年中国百强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意见。荣获2010年度及2011、2013\2014年度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