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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补偿决定书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8日

内蒙古拆迁系列之: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补偿决定书发布时间:2015-10-11 作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事实概要】
卢女士是内蒙古赤峰市的一个村的村民,生活安定平静。然而,在2014年卢女士突然发现在自家房屋门口上张贴了一份关于卢女士房屋的补偿决定书。这份决定书张贴的位置和所注明房屋坐落位置都涉及自家的房屋,但是被征收人的名字却不是卢女士。卢女士一时不知如何是好,考虑了几天之后,卢女士心想,自己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不能这么糊糊涂涂地就被政府拆了!于是卢女士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求助,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接待了李先生并接受了他的委托。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深入了解案情,制定维权计划
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向卢女士及其家人了解案情后,为进一步取得与此次拆迁项目的更多相关证据,同时为了核实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两位律师帮助卢女士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很快,卢女士便得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两位律师深入讨论了相关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发现卢女士在2014年才得知房屋征收拆迁,但是却被要求于2012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此行政行为致卢女士于现实不能实现的情境中,影响了房屋征收拆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于是,两位律师强烈建议卢女士继续维权,以此作为依据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办案第二辑:申请复议,维权路上正义在
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向卢女士解释了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向卢女士透露补偿决定书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应当申请复议,对其进行依法撤销。
首先该决定书描述的房屋时卢女士所有,但是决定书上载明的征收人却不是卢女士。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理应具有确定性、准确性、可执行性。但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书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并不明确,引人误解,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再者,卢女士对于征收拆迁决定未得到任何通知,这使得卢女士无法确定征收的真实性,卢女士本着保护自己拥有的合法房产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任何对房屋的不法处分行为。
最终,政府支持了卢女士的复议请求,认为卢女士申请复议以撤销补偿决定书合情合法。

【律师说法】
在拆迁案件中,委托人的利益经常会受到各种方式的侵害。遇到政府明显侵权行为,我们不能忍耐妥协,维权是一场攻坚战,这场战斗不可能一帆风顺。当事人在维权程序中可能受挫,切勿因此放弃。在律师的帮助和指点下,总有一条正确可行的维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