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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迁系列十三:被责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作者:
孙新
律师 时间:
2016年03月20日
天津拆迁系列十三:被责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1-03-14
作者: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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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概要
】
2009年7月,夏天的烂漫正在空气中蔓延、渲染之际,李生(化名)等也在蔡老庄村自己承包的养殖场如常的经营着。但天津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土地征收公告》如雪片一样纷飞进蔡老庄村的家家户户!因为大秦铁路拓宽改造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李生承包的位于蔡老庄村的养殖场也列入了征收范围之内。
打从看到这个公告开始,李生的心头便有些云霭沉沉,养殖业不比一般行业,换地重建需要浪费很多成本并破坏很多原有的养殖物。本来好好的一个经营场所,就这样失去了。而此次的征地拆迁政策,也并没有给李生带来合理的补偿希望,对这场拆迁,李生心存无奈的与天津蓟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腾退协议》。可是就在2010年3月交换腾迁手续时,李生并没有看到对方相关的征地批准文件,这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呢,正当无措之际便找到了以拆迁业务为术业专攻的圣运拆迁律师团,以求实现理想拆迁补偿,并且明白合法的征地拆迁项目以求心安,而王优银律师与陈言钧律师则成为这名因征地拆迁而产生阴霾的希望守卫者。
【办案掠影】
介入李生的案件之后,王优银律师与陈言钧律师对委托人的个案详情进行了层层梳理之后发现:涉案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命脉——征地拆迁批准文件并没有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天津蓟县国土资源局证据不足,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了然于心之后,二律师决定挥出正义之剑。
办案第一缉:行政复议打响第一站
2010年4月初,王优银律师与陈言钧律师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天津蓟县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他们在2010年4月15日接到了天津市国土资源局作的《行政复议补证通知书》,并于2010年4月29日依法受理了复议申请。
但是事情往往没有想象中顺利,没有阻碍就不能凸显胜利的重要一样,2010年6月1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又作出了《延期审理通知书》,在律师和委托人焦急的等待中,终于于同年7月14日作出了《关于李生请求确定天津蓟县国土资源分局征地行为违法的答复》。而这,正如王、陈二律师所看到的,并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第二辑:行政诉讼收获迟来的正义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两位律师也毅然决然的走下一步棋。2010年7月,王优银律师与陈言钧律师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目标锁定为被告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诉讼中,二律师重申了行政复议法定程序的欠缺之处。“不经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这一轮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打得异常艰难,一审就是半年多,直至2011年1月底才尘埃落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属未履行法定职责。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此时,正值寒冬,但这份胜诉判决对李生来讲,是怎样的一股暖流啊!
【律师说法】
没有征地拆迁审批文件,征地拆迁行为必然不合法。实践中,拆迁人违法多种多样,遇到违法拆迁的情形,被拆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双重救济。
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完善,而拆迁涉及到的利益价值很难估计与衡量,拆迁维权也不能一攻到底,这就对法律维权的专业技巧提出了挑战。在法律救济过程中,行政复议作为先驱程序,是对违法行政行为先导审查,之后再进入诉讼程序,用此双重程序的保障推动拆迁维权一步一步向前走,以至于达到我们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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