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强拆”的探究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0日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016年4月长安区郭杜南街个体经营户与西安强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强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长安区郭杜南街67号的临街门面,合同期为五年。2015年12月,该西安强源将在临街门面里侧大院(约30亩地土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租,建一处大规模的建材市场,定名为“西安城南家居建材城”,该建材市场未经过政府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属于违规开发。
2016年3月初以来,该西安强源在未经协调补偿的情况下,要求租户搬离,并多次强行拆楼,租赁户予以阻止,并告知当地政府,政府部门勒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西安强源置业不予理睬,政府工作人员走后又继续施工。上周末该公司雇佣工人又开始强拆门面,租户多次阻止无果,并向郭杜街办及长安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反映后,强拆时断时续。因拆除手续没有办理,更没有围挡隔栏,长安区安监局在昨日上午向该公司下发了“停止拆除通知书”,但今日上午工人又开始工作,从楼上坠落的砖块碎石,时刻威胁路人。强源置业还从昨日开始切断水电,使租户不能正常运行。
【律师说法】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强拆”与上述案件强源置业的“强拆”虽然形式上非常相似,但是其实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私法性质的强拆,一种是公法性质的强拆。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强拆”,首先,明确一下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而强拆一般指是经过法定程序对违章建筑物实施的,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的强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一种因行政活动而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而土地征收中的强拆,主要强调的是第一种。
案例中的强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受私法调整,第一,是体经营户与西安强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强源签订租赁合同关系,西安强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期间内,违反合同的约定,要求租户搬离的行为,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受合同法调整,;第二,该西安强源在未经协调补偿的情况下,要求租户搬离,并多次强行拆楼的行为,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救济、补偿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