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诉讼程序中谈判的力量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8年09月24日
诉讼程序中谈判的力量
诉讼,是程序参加人之间的博弈。因为利益冲突出现了纠纷,在法治不发达的社会,往往是利益冲突方大打出手,最后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形成了严重创伤,形成了弱肉强食的局面。在法治发达的社会,人们会依事先形成的对法治的信仰,将出现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冲突,提交到法院,由法官居中裁判,最后形成一个符合法律制度的判决。这个判决可能在一方或几方利益冲突方的内心来讲,可能是不公平的,但是从国家整个法律制度来看,应该是合乎正义的。由此可知,走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问题在于,有时诉讼程序是相当繁杂的。尤其在当今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有时一个案件可能要经历几个月、一年、甚至是几年时间。这对于相对弱势的利益冲突方是相当不利的。另外,诉讼是有风险的,这是常新的,所以有时会出现在漫长的诉讼程序后,得到的是对某一利益冲突方相对不利的裁判结果。但是,如果在进入程序之间,由专业的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以经济的阳光,把利益冲突方召集到一起,进行求同存异的谈判,在双方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各退一步,可能会有双方双赢的结果。这在我从事的案件中,多次得到了验证。
在赵XX诉XX(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赵XX在见到我们之后就说,看来这个官司是不打不成了,对方当事人态度太强硬了。但是我们首先看了一下案情。案情是这样的:
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发布通知,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但是,在这个政策中,没有讲清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2007年11月17日,赵XX和XX(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为39万。签订合同后2007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发布了补充通知,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赵XX的爱人已经以其自己的名义,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商品房。根据补充通知的规定,赵XX在购买此商品房已构成购买第二套以上商品房,如欲获得按揭贷款手续必须支付首付款51万元。
我们在分析完案情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房改政策的影响,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赵XX有权解除合同。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开发商在明显按法律规定应该解除合同,退回房款的情形下,却蛮横地对购房人的权利置之不顾,显然是利用了他们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他们也在利用购房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但是,如果由律师出面,和他们谈判说不定是可以挽回局面的。这样也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在和对方律师经过从法律层面到到社会层面的交涉后,他们最终做出了让步,退还赵XX首付款39万元。作为我方的让步,我们没有收取这首付款的利息。
在诉讼程序中,如果能够有效运用谈判和解,同样可以为利益冲突方节省诉讼成本,省却大量的时间来做别的事务。通时,也不用当事人穷尽精力来期盼生效判决的执行。xx教授与北京xx师范大学人事仲裁案,就是一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XX教授向北京XX师范大学提出辞职申请。2006年12月学校同意其辞职,但是在XX教授拿着转单到学校的各个部门办理盖章手续时候,遇到一个问题,学校的资产管理部门非得让XX教授补交回学校其享受的购房优惠款。但是按照当时购房时学校发的文件,是根本不应该让XX教授补交这些房款的。于是,发生僵局。学校称,如果XX教授不补交房款10万元,就不给XX教授转档案。
在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仲裁委提交仲裁前,我们向北京XX师范大学发出了律师函,称从现行法律和北京XX师范大学相关政策来看,XX教授是根本不应该给补偿的。但是我们愿意通过谈判,把这件事情和平解决。这样可以让XX教授尽快提出档案,转到自己所在的单位,正常进行工作。但是他们没有做出回应。
于是我们向人事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就在快要开庭时,对方提出了反请求,但是我们仍然沉着应对。到了开庭时,我们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在庭审最后,仲裁庭询问是否要求调解时,我们同意了。我们的初衷就是,尽快在为当事人挽回利益的基础上,使当事人摆脱讼累。结果是,北京XX师范大学同意让补交10万元,而XX教授可以在当日就取回档案。这又是一场全新的胜利。
由此可以看到,在诉讼中,谈判的力量是巨大的,它是利益冲突方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大利益,开启新的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