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特许人与加盟商的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8年10月30日
特许人与加盟商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你告错人了!”
2007年2月,上海市民瞿女士将自己辛苦编织好的一件新毛衣送到上海某洗衣店进行干洗。然而从洗衣店取衣服的时候,瞿女士大惊失色,还未穿过一次的新毛衣严重缩水,已无法再穿了。瞿女士认为这是洗衣店误将衣服水洗造成的,遂要求赔偿,但一直未果。几个月的心血付之一炬,心疼坏了的瞿女士很快将上海象王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告进法院。满以为能够讨回损失,不料,对方律师的一句话就给了瞿女士当头一棒:“你告错人了!”
瞿女士这才弄明白,她去的那家象王洗衣店并非直营店,而是加盟店。法院认定,加盟店是独立的经济个体,象王总部不需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加盟店经营者经济情况较困难,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瞿女士只获得了400元钱的绒线成本费,人工费一分未得。
案例二:“子债父还!”
上海的季某在一家装潢公司的加盟店担任施工队长,工作一年多却只拿到该公司加盟店长的一张欠条,而店长本人却逃之夭夭。季某为此将装潢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拖欠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装潢公司被判支付季某人工费7.5万元。
季某来自江苏,自2004年10月起,他开始到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莘庄店工作,担任工地的施工队长。工作期间,季某只收到了部分生活费。2006年1月14日,公司莘庄店负责人湛某以公司名义向季某出具一份欠条,言明欠季某人工费用共计7.5万元。但之后,湛某便去向不明。季某为讨工钱,多次到公司交涉,但公司却认为,公司与湛某只是加盟关系,故不同意支付欠款。无奈之下,季某于2006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潢公司支付7.5万元人工费。
审理中,装潢公司提供了与湛某的加盟协议,协议约定由湛某向公司缴纳装潢质量保证金3万元,并每月缴纳广告费人民币7000元、管理费人民币500元,加盟店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对加盟店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责任。公司认为与原告间并无劳务关系,欠条上既无公司公章,也未注明具体工程项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季某提供的《上岗操作证》、《施工队长责任书》以及湛某书写的欠条三份证据,可以确认季某为公司下属莘庄店提供劳务。湛某作为莘庄店负责人,其向季某出具的欠条应为职务行为。装潢公司虽辩称加盟协议中约定被告对加盟店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该协议作为公司与湛某签订的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双方。湛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公司应对季某的人工费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季某人工费7.5万元。
二、张海亮律师点评:
为什么对于相同的加盟合同会有不同的法律对待呢?下面首先对加盟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做一点评:
1、加盟商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区别。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从卖方买入产品后,无论买方怎么处理,或者是自己消费、或者是将产品再行销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都由产品的买方独立承担。除了产品质量有缺陷外,跟产品的卖方产生任何关系。在加盟合同中,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关系以商标、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销售权等的许可使用为主要内容,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的权利使用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加盟合同中,加盟商除了可以拥有对特许人产品的特许销售权外,还拥有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经营模式等权利。
2、加盟法律关系和合伙法律关系的区别。在加盟法律关系中,虽然加盟商可以与加盟商在特许产品的销售权、特许人的商标、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上进行合作,但是,他们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他们都要对自己的法律行为各自承担责任。但是,在合伙法律关系中,各个合伙人之间是要对第三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3、加盟法律关系和代理法律关系的区别。如上所述,在加盟法律关系中,加盟商和特许人对自己的行为要各自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代理法律关系中,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特许人应该为加盟商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其一,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加盟商所销售的产品是由特许人生产的,且该产品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时,加盟商向消费者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特许人追偿;第二,如果加盟商所销售的产品是由特许人销售的,且该产品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时,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特许人的原因引起的,则加盟商向消费者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特许人追偿。
其二,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加盟商销售的产品导致消费者发生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且特许人是产品的生产者,则特许人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在加盟商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向加盟商承担责任。
其三,表见代理责任。当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统一要求、严格控制,导致加盟商被认为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从而成立表见代理时,特许人应该对加盟商的行为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文的案例一中,象王加盟店的消费者就是误将加盟店视为是象王公司本身,从而导致错告的。但是,该案法官并没有运用表见代理制度,判决象王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比较复杂、判断难度较大,因此在实践中运用得并不普遍。尤其是在特许经营关系中,只有个别法院采用了表见代理制度,而大多数法院并没有据此判案。
当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排除会产生其他特许人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注:本文是为了解决本人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而孙连会律师的案例更具有典型性,因此本文参考了其部分案例及观点,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