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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商品房买卖法律指南(三)——拒收房屋及法律后果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9年03月05日
三、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情形
()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是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之时,商品房买受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收房手续。
(二)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拒绝收房情形
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可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交付事宜约定拒绝收房的具体情形。在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商品房买受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谨慎地查验该拟交付房屋是否存在可以拒绝收房的约定情形,以便作出理性的判断。
2、购房合同未约定拒绝收房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购房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如遭遇如下情形的,可以拒绝收房: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
正如前面所属,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是其竣工验收合格。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无法直接得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是否已验收合格。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就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竣工的房产的证明责任在履行义务的乙方,即开发商。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中各种设备应当达到什么程度,这也需要开发商予以证明其安全、合理达到可以使用的条件。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其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延迟交楼,经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5条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房屋,经商品房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交付的,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除非购房合同对此另有约定。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规划及设计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商品房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可见,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并可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及设计变更,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商品房买受人之后,商品房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亦有权选择退房。
 ⑤拟交付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4条对此亦有相关规定。
可见,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可拒绝收房,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经检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
 ⑦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购房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退房。
 可见,在购房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买受人发现商品房套型与购房合同所附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且有权解除合同。
  ⑧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交付的商品房,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商品房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商品房享有权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可见,在商品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起直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之期间内,若交付的商品房上设有他项权利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告知商品房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房时该他项权利依旧存在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除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之外,如果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⑩根据湖北省的规定《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拒收条件。
10条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并就分户验收情况告知住户。如未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住户可拒收房屋。
四、无正当理由拒收商品房的法律后果
商品房购买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商品房的法律后果是在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购买人拒绝接收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因此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商品房质量问题
如果商品房质量没有存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拒收的情形,购买人拒绝接收,则拒收的法律后果为:
1)房屋将在房屋应当交付的时间点认定交付时间,如果出卖人按时交付房屋,则出卖方没有延期交付等违约情况。而买受人则要承担不当接收的违约责任。此时,房屋应视为交付,房屋的风险自应当交付时转移到买受人乙方。
2)由于买受人应当接收房屋,因此交付后的相关费用应当自交付时间点计算。
3)房屋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不收房而要求房屋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金以及其他法律后果,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法律未规定及合同未约定的,在实践中却往往导致商品房买受人拒收房屋的房屋质量瑕疵,诸如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商品房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向商品房买受人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未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交付实践中,出卖人逾期交房是一普遍现象,而出卖人亦往往通过各种借口逃避逾期交房责任。这种情况往往导致许多商品房买受人在出卖人未承担延期交付责任时,以拒绝收房的方式作为对抗出卖人逃避承担延期交付责任的手段。这是不明智的举动。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只要交付的房产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买受人都应该收房,除非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以拒绝不收房。
同时,还要注意如果在建设中存在不可抗力等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形,其可以作为出卖人抗辩迟延交付违约行为的理由。
如果不存在拒收房屋的情况,仅仅存在房屋质量瑕疵问题,买受人可以在收房后要求开发商承担整改期间的损失赔偿责任。切忌不能以房屋瑕疵而拒绝收房,这样将会有适得其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