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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委托工程师监理工程不同于委托律师代理工程案件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6日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监理单位不仅要为发包人提供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责任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因此,不能将监理单位单纯看为发包人的利益代表;而工程案件的代理律师则是所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表,这是由律师的职责决定的。故此,二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