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讲,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如果发包方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那么,该行为对承包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工程师具有签认施工月报表的工作惯例。对签认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唯独对一份或几份签认结果不认可,应当认定此签认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应当认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效力。除上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行为,不发生签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