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延误发运致错过疫情,抗病毒药物未卖出应予以退货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7日
【摘要】在非典疫情期间,原告向被告订购了一批用于非典病毒治疗的干扰素药物,后因被告发运延误且发错了品种,并由于错过了非典疫情发病高峰期,导致药物没有卖出,原告要求退货,被告同意将原告未卖出的8590支药品按退货处理,并收回了该批药品。但被告一直未能返还。2014年6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09240元(36元/支×8590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疫情法律,延误发运,疫情高峰,非典病毒,干扰素
一.引言
因延误发运错过疫情高峰,导致非典病毒治疗药物干扰素没有卖出,可以要求退货。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孙某某与x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x民一(民)初字第33953号”。
二.基本案情
被告系生产、销售药品的公司,2003年5月,在非典疫情期间,原告向被告订购了一批药品,药名为干扰素,该药用于非典病毒的治疗,数量为10000支,单价为每支人民币36元,原告先后分两笔支付了货款360000元。后因被告发运延误且发错了品种,并由于错过了非典疫情发病高峰期,导致药物没有卖出,原告要求退货。2004年2月,经与当时被告的总经理杨班军协商,被告同意将原告未卖出的8590支药品按退货处理,并收回了该批药品。此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但被告一直未能返还。
三.裁判结果
2014年6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x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货款309240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1.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09240元(36元/支×8590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09,2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04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后,撤回);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证人证言:
1. 曾担任过被告出纳的王某某出庭作证,王某某称其于2010年7月离职,其知道非典时期原告向被告订购了10000支药品,每支36元,货款共计360000元,其中150000元是现金,210000元是支票,原告卖掉了1000多支,其余的退给了被告,原告每隔几个月就到被告处追讨货款。
2. 担任过被告销售的证人范某称非典疫情时期很多人都以个人名义向被告订购药品,原告也曾向被告订购过一批药品,货款大概有300000元,后原告将未卖出的药品退给了被告,原告提供的成品退库单系其经手,确认其真实性。录音资料证明2011年7月11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追讨货款,被告的总经理李某确认货款有300000元左右,都在被告账上挂着,让原告再等一等,等有钱了就给原告。
(二)答辩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将药品出售给个人,即使在非典疫情期间我公司也坚持该原则,而原告系案外人x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与该公司存在大量的业务往来,原告所谓的药品买卖可能是被告与该公司的业务往来,被告与该公司的业务往来已全部结清。即便如原告所述其于2003年5月向被告订购过药品,2004年2月将未卖出的药品退给了被告,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1. 关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由于被告不申请进行鉴定,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王某某与范霜的证言,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且两位证人的证言也无明显不当之处,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证明、产品退货申请表,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收据、中国光大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上海银行支票、成品退库单、预收账款清单,虽然系复印件,但两位证人的证言以及录音资料能予以佐证,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
2.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09240元(36元/支×8590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谓的用于非典病毒治疗的药物干扰素的药品买卖可能是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的业务往来,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证人王某某的陈述,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讨货款,而且根据录音资料,被告的总经理李某也确认欠原告货款300000元左右,等有钱了会予以解决,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1.互联网法院:网购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强制规定购物合同被解除。2.公司法案例:以新药技术折价出资成立公司,应当履行转让出资义务。3.既往疫情案例:护士在工作中感染传染病,按规定给予相应工伤待遇。4.知识产权:无证据证明做了实验,申请药物新用途发明专利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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