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光元与李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0-12-05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2827民初1605号
原告:吴光元,男,1963年3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万福,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苗族,个体瓦工,住湖北省来凤县。
原告吴光元与被告李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已出台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正在开展,为统一裁判尺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12月3日发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暂缓审理的通知》,要求在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完毕之前,对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涉及到新旧司法解释衔接问题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予暂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前述要求可予暂缓审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中止诉讼,待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完毕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余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