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浅评“陆幽诉黄健翔案”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9年05月13日
陆幽诉黄健翔案的判决因法院认定博文中的论述涉及该人特征的语句包括“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宫外孕”、“很多粉丝”、“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里看不见她的倩影了”等,但陆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语句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故对陆幽所述黄健翔有侵犯其名誉权行为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此案陆的诉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能认定黄有侵犯名誉权行为的事实。笔者没有参与本案,不知道陆提供了什么证据,我们假设陆提供了博文及相关的跟帖评论,自己身心受到伤害、名誉权受损的证据(此方面证据是否采信未见到判决书,不好判断)。那么我扪只要证明博文及相关跟帖评论和陆身心受到伤害、名誉权受损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个因果关系若存在,既不论黄是否故意为之,还是过失造成,都可以认定黄侵犯了陆的名誉权。根据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之一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分析,黄的博文引起了众网友的猜测,黄对自己的博文评论疏于管理(这其中也应有相关网站的原因),客观上造成了事态的扩大,故黄及相关网站鉴于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