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失败的代理
要红志
那是我刚刚从事律师工作时代理的一起案件。基本案情是:李某、王某合伙承包了一预制件厂。后李某退伙,王某答应退其股金1万元,并打下欠条。李某对此索要该欠款,均被王某以厂内资金紧张而拒绝。一日,李某又到该厂要款,在谈话中与王某发生争吵,彼此都说了些过激的话。如李某讲,你若不还钱,我就天天到你这里来要,你别想干活。王某讲:你若来捣乱,我就不还钱。等等。在工人的劝阻下,李某离开回家。第三天,王某以预制件厂的名义起诉了李某,理由是李某扰乱生产,使该厂停工3天,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
我接受了李某的委托,在法院查阅了案卷。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为原告律师调查该厂工人刘某、赵某的笔录,在证言中说李某到厂中要钱并发生争吵之事。我认为该案比较简单:李某要账是合法的行为。
虽有争吵,并无直接阻止工人生产的行为。因此,根本不存在损失问题。李某因为是第一次打官司,怕输了自己的1万元,因此,他几乎天天到律师事务所来找我。我向他解释了案件的情况和我方的理由。他半信半疑,提出要我去调查在场的其他工人。我认为没有必要,但在他多次的要求下,我还是去调查了。当时工人正在放假,多住在外县。在一个星期的四处奔波后,我已是疲惫不堪。同时住宿、车费已花费千余元。结果是每个调查基本和刘某、赵某说的相似,没有什么实质不同。
一天,李某拿来一份书证。该书证为原告证人刘某所写,内容是:关于李某去预制件厂要账之事,我根本没有看见。我问他该书证是怎样得到的,李某讲是昨晚刘某在他家里给他写的。我想刘某两次证言前后矛盾,其中必有原因,应该对书证进行审查。因此,我不同意向法院提供该书证。李某却要把该书证向法院提交,说这样官司就赢了。就在我举棋不定时,同所的一位律师讲:如果你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那么造成败诉你是有责任的。于是,我同意了李某把该书证交到了法院。不几日,法院出具了《罚款决定书》,认定李某威胁证人刘某做伪证,对李某罚款500元。原来法院收到刘某提供的证据后,立即找到刘某,刘某一口咬定是李某威胁他,才这样写的。此时,我感到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听信了当事人的话,没有认真审查证据,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后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虽然我方最终胜诉,但我认为此次代理是失败的。通过此事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律师,虽然以诉讼代理人的角色出现,主要工作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的工作是独立的。律师在办案中,应有自己的思路和方法,对当事人的工作建议,只是参考,决不能为当事人所左右。因诉讼为当事人毕竟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律师应当以独立的工作角色出现,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律师报》第1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