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中,回迁安置房分割的几种情形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5日
在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屋如何分割,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尤其体现在婚龄比较长,在婚姻存续期间遇到拆迁的离婚案件中。笔者在此归纳了几种情形,给大家提供参考。
1、结婚+购房、继承房屋+拆迁
这种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买房屋,或者通过法定继承继承了房屋,该房屋拆迁,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分。
2、一方婚前房屋+结婚+拆迁
被拆迁的私有住房所有权是夫或妻一方在结婚前取得,如果回迁安置时多得面积的差价是一方以自己的出资购买,该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者因另一方户籍或工龄原因享受了拆迁优惠政策,则该房屋应有另一方适当份额。
3、一方父母房屋+结婚+拆迁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