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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前房产的租金,是否为共同财产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3日
    婚前付清全款的房屋及婚前仅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其物权性质均为个人婚前财产,至于该婚前房产产生的租金收益是否为共同财产的问题,目前法律上尚存有争议,较为通常的说法是婚后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理由是虽然物权产生于婚前,但是收益产生于婚后,并且该收益的产生凝结了夫妻双方的劳动和付出。比如说为房子找租户,为房子装修、维护等都凝结了夫妻双方的辛劳和努力。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产财产更为合理。    但如果说该房屋自婚前开始一直延续至婚后,均由房屋中介机构拖管式的经营打理,房屋所有权人只管收取租金,无需付出任何劳动,并且该合同未间断的一直在持续履行过程中,因该财产的增值过程中,夫妻双方并未付出任何时间成本或工作量。因此,将该租金收益认定为婚前财产的增值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