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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治疗“中国式过马路”不能乱用药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3日
治疗“中国式过马路”不能乱用药
北京振邦律师所  邹伙发 
最近各大城市好像都和“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特色现象较上了劲。几十年不管不问,现在突然要让习惯了闯红灯过马路,习惯了法不责众的民众变得守规矩,实在是难上加难。除了正常的罚款,各城市也是挖空心思想出各种惩罚措施。比如厦门市就像是动真格,不仅有罚款伺候,而且规定一旦被记录在案的话会永久封存,甚至会影响今后考驾照,找工作以及贷款。更传出会和“诚信信息共享平台”挂钩,连孩子的助学金贷款都将受到波及。
“治乱世当用重典”,中国人过马路闯红灯积习已久,要想有所改观,加大惩罚力度自是理所当然。但是厦门市出台的这一政策,涉及面如此之广,是不是用药过猛了呢?
要说这罚款,自然是有法律依据,我们心服口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但是这其他举措,就不得不让人顿生疑窦了。封存闯红灯的记录,有无法律可依?目前来看还确实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的职权都需要由法律来明确规定。无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相应的行政职权。法律只是规定说进行处罚,可没有规定要记录下来,而且是永久记录。再说考驾照,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及实施都有严格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过马路闯红灯会对当事人考驾照产生影响。而厦门市政府擅自引入这一条件,无疑是扩大了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所需具备的条件,这当然是违背上位法的。论及贷款,普通百姓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本是一种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都是银行和贷款人商量之后说了算。政府除了可以依法律授权制定利率政策,当然是无权干预当事人自愿合法的贷款行为的。政府强迫银行不给那些闯红灯的人提供贷款,实际上就是干预银行的经营自由,干预合同自由。这样的倒退我们当然不愿意看见。
政府开始重视“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这当然是好事。但有时候手段不合法,往往会造成好心办坏事的尴尬境地。心太急,很容易就逾越了法律的界限。中国的行政机关历来是无所不为,无所不管,法律这一无形的“紧箍咒”加之于其的约束很多时候发挥不了作用。孙猴子闹翻了天胡作非为,没有一个人会有好果子吃。降妖除魔要有分寸,治疗“中国式过马路”也要合理合法。在现行的法制框架下最合理地行使行政权,这才是政府明智的选择。如果法律规制不足,也要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最合理的规范来。切不可病急乱投医瞎用药,让当事各方都受到无谓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