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诈弹”来袭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27日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的各大航空公司可谓是提心吊胆。15日和17日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共有16架次的航班在接获恐怖威胁后被迫返航或者迫降。结果最后都证实是虚假恐怖信息。虽然是虚惊数场,但还是把人吓出了一身冷汗。
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威胁航班,自然是给航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无论是返航备降还是二次安检,都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航空公司往往财大气粗,都还能忍受这些经济损失。但广大乘客就没有这么幸运了。白白受一场惊吓不说,还往往因此耽误了行程,有时甚至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广大乘客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乘客乘坐航空公司的飞机旅行就是和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航空公司负有保障按照约定将旅客安全准时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且合同法与侵权法很大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法奉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只要有违约,即使负有义务的一方并无过错,也要承担行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这也并非绝对,合同法为合同义务的承担一方在某些情况下还是网开一面的。尤其是不可抗力为违约方免除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不可抗力最基本的特点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关于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点确实还存在争论。但是政府依法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不可抗力是毋庸置疑,得到普遍承认的。在航班受到恐怖威胁的情形,航空公司依政府机关命令而迫降返航,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遵守法律实施的行为。和恶劣的天气影响飞机航行一样,可以定性为不可抗力。由此观之,乘客要想让航空公司承担责任,确实是缺乏法律依据。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为民事权利受到伤害的刑事被害人提供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即使是在违法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场合,受害人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一次大规模的航班虚假信息案件,受害的乘客往往成百上千,若都起诉的话,诉讼成本也实在是太高。即使都参加了诉讼并获胜,财力微薄的犯罪嫌疑人恐怕也没有足够的资财来满足如此众多的受害者庞大的索赔需求。而在现实中,也确实鲜有受害的乘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往往都是自认倒霉了事。
虚假信息危害飞行安全的案件危害大,影响恶劣,但是现行的法律提供的惩处手段却稍显不足。刑期短,所判处的罚金与其所造成的危害也往往不成正比。再加上航空公司和乘客也鲜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是刺激了此种犯罪行为。修改法律,加重惩处当然可以加大违法成本,减少此类犯罪。但是立法毕竟有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等待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如何维护那些受到伤害的乘客们的权利呢?比较切实可行的两种办法,一是开发相关险种,出险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种可以由所有航空公司共同设立一项专项基金,以赔偿那些因为虚假恐怖威胁而受害的乘客。这虽是无奈之举,但也只能用此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