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受贿与馈赠的区别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18日
我们国家是礼仪之邦,亲情、友情、师生情、战友情等在人们周围始终伴随,把正常的感情来往当做受贿处理有失公允。正确把握受礼与受贿的法律界定,对于打击犯罪,保护正常的亲情、友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查处贿赂案件的同时,既要考虑送受双方之间的关系、数额大小、送礼的原因等,又要注意结合有关政策和法律,做到既不能扩大打击面,把那些正常的礼尚往来或仅是一般的违纪行为当成犯罪处理,又不能被“形礼实贿”的假象所迷惑,放纵那些真正的贿赂犯罪分子。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往往容易混淆受贿与受礼之间的特征区别。笔者就两者在“礼物”产生的基础、动机目的、行为方式、数额大小、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第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馈赠一般发生在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友、同事之间,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关系。要考察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虽然有亲友关系,过去并没有走动或仅是偶有来往,交往并不深入,而现在突然造访并赠予重礼,这就有可能是贿赂了。且馈赠是亲友之间的基于原有的互相间的情意和关心体贴而进行的,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往往是礼尚往来,互赠互请;行贿受贿之间则是基于一时一事的利害关系而互相勾结,有些还是素不相识或素无往来的人,双方都具有谋取某种利益的目的,行贿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人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对方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
第二、往来财物的价值。一般情况下人情往来中的馈赠,在数量上不会如贿赂那么多,价值上也不会如贿赂那么大,馈赠的数量一般较小,符合礼仪,体现为“礼轻情意重”。行贿受贿数额一般都较大,甚至超出了个人经济条件的常态,数量大得惊人。
第三、财务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准确区分受贿与正当馈赠,除了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外,还要结合其他案件事实因素,缜密分析,做到主客观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