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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300元“包夜”未得逞 因强奸获刑4年8个月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2日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嫖娼转化为强奸的刑事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程xx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法庭依法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家住婺源县紫阳镇江坑村的被告人程进先骑摩托车来到婺源县城茶乡东路的一美容店内,以300元的“包夜”费将该店里的张某带走。在前往被告人程进先家的途中,张某因为害怕即向被告人提出中止“包夜”的意愿。遭到程进先拒绝后,张某则伺机冒险跳车走人,因为车速快,加上程进先既以语言相威胁,又有所防备,张某未能逃走,被程进先载着一路前行。当到达紫阳镇商校附近的马路边时,程进先要求张某脱衣服,并摸其胸部,第一次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接着,程进先带张某来到中云镇一夜宵摊吃夜宵,张某跪下向夜宵摊上的客人们求救,也因程进先的威胁而求救未果。张某不愿离开夜宵摊继续与程进先同行,被程进先抓住头发一顿殴打后,于凌晨5时许在中云镇一旅馆二楼房间内,被告人程进先强行脱光被害人张某的衣服,又一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程进先离开旅馆外出吃早点时,警告并威胁张某不许逃跑。这时,张某趁机逃离旅馆来到马路边,拦下一辆客车正准备离开时,恰巧被程进先发现,遭到程进先的一顿殴打后,被强行拖了下车。程进先以带张某回县城为借口,将张某带到紫阳镇公墓山路口附近的山上,再一次强行脱光张某的衣服,实施了性强暴。最后,被害人张某终以要“方便”为借口,翻山逃跑,并在公墓山借他人手机打电话求救。
  案发后,被告人程进先往赣南方向潜逃。2013年2月12日,程进先在江西吉安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法庭上,被告人程进先称自己只是花钱嫖娼,被害人张某是自愿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自我辩护,与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被告人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被害人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性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辩护意见也与事实不符,法院也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进先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由嫖娼转化为强奸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一个人的伦理道德防线一旦崩溃,往往就是来到刑事犯罪的悬崖,随时都有坠下深渊的危险。犯罪潜逃者,最终都难遁无形的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