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后丈夫欠的钱问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5日
我今年初离婚了,前夫在六月份的时候,问一些朋友借钱(他的那些朋友也认识我),如今,前夫还不起那些钱,那些朋友找上门,要我替他还,说什么一夜夫妻百日恩,我也有责任帮他还钱,请问一下律师,我们离婚后,他的那些欠款,我是不是有义务帮他还呢?离婚前的我就知道,是有义务还得,问题,在我们离婚后,我觉得关系应该是两清了,就算他那些朋友拿这件事闹上法庭,我也没义务帮他还这笔钱吧。
离婚律师回答:
是的,你没义务帮你前夫还这笔钱,因为你前夫所欠的钱,是在你们离婚后所欠下的。至于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关系,在离婚的时候,就已经是协商好了,按离婚协商好的办事就行了,跟他的那些朋友解释清楚,你们已经离婚了,已经不用承担夫妻应尽的义务就行了。
什么是离婚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