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一老汉为泄私愤踩踏他人烟苗玉米苗获缓刑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8日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成林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7月2日晚,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甫村的七旬老汉孙成林趁着夜色,带着一把刀,来到该屯“何家地”(地名)谢永家的一烟草地里,踩踏以及用刀砍割地里的烟草苗,将2亩烟草砍倒后又来到烟草地下方的一片玉地,将地里的玉米苗破坏。同年8月28日,孙成林再次将谢永家刚补种的玉米苗踩踏破坏。
老汉孙成林为何一而再地破坏谢永家地里的烟草苗与玉米苗呢?事情还得从20世纪80年代说起,孙成林与谢永在“何家地”的权属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后经过相关部门调解,孙成林与谢永达成协议,协议规定1998年至2000年“何家地”由孙成林耕种,2001年后由谢永收回耕种。2001年谢永按照协议规定收回“何家地”并开始耕种,而孙成林却认为已经由自己耕种的土地不应该由其他人耕种,并于2001年2月在该地种植玉米。谢永知道后将孙成林种的玉米苗铲除,孙成林便怀恨在心,所以才出现孙老汉多次破坏谢永农作物的行为。
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成林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