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父亲被打儿帮忙 致人轻伤进班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9日
见自己的父亲与他人扭打在一起,儿子帮父心切,持锄头将对方打伤,自己也锒铛入狱。2013年7月4日,江西省铅山县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睛拘役四个月。
2013年3月1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吴晴与其父亲携带锄头到铅山县葛仙山乡南湖村油麻坞山上挖笋。在挖笋过程中吴父与同村村民郑兴明发生争吵、打架,被告人吴晴看见其父亲与郑兴明扭打倒在地上,便用挖笋的锄头从郑兴明的背后将郑兴明的头部、腰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郑兴明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到位,被告人吴睛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吴晴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行为当时处于患病期,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晴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晴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晴从轻处罚,控辩双方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