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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探视权掌握和处理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22日
探视权掌握和处理
 
  解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立法规定探望权是为了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仍然能够身心健康地成长,如果一旦相反,因探望权的行使使得子女不能健康成长的话,则与立法的终极目标不相符合,故此时要对权利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探望权人继续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