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轻信八折电费谎言 所欠电费遭追讨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30日
4月22日上午,万秀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供用电合同纠纷并依法当庭宣判,被告江某须支付拖欠的电费及其利息给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某供电局。
纠纷源于2006年8月,被告江某向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某供电局申请安装电表要求供电,双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被告并在工商银行某分理处开设专用存折作扣缴电费用,并一直用此存折缴交电费至同年11月。2006年12月份起,被告轻信在原告单位工作的方某某编造的有八折优惠电费的谎言,遂按其指令将八折电费存入其授意的个人账户,方某某则利用工作之便修改原告收费电脑数据,生成被告未交电费但在电脑上显示已交足电费的记录。2010年12月,方某某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贪污罪名成立,并判令追缴其违法所得给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某供电局。原告认为,被告江某由于轻信方某某有八折优惠的谎言按八折交纳电费,因此仍有二折电费是应交而未交的,需要补交。经多次要求被告补交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交应付未付的二折电费5828.38元及相应利息。庭审过程中,被告江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认定双方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应补交电费的金额及其利息,并于合议庭评议后依法当庭宣判被告江某须支付拖欠的电费及其利息给原告广西电网公司某供电局。
面对“天上掉馅饼”式的诱惑谎言,民众应当擦亮眼睛,仔细分辨,依法依约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切勿因贪伤财。